碳排放配额总量、分配与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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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碳市场对配额总量进行了限制,因此每个配额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即碳价),总量设定越严格也意味着碳价高、企业控排成本高,有违我国以低成本实现“双碳”愿景的初衷。目前我国全国碳市场是一个基于强度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自下而上”的方式确定配额总量,考虑了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配额总量约为45亿吨,约占我国全年碳排放量的40%,分配方式采用的是“以基准线法为主”的免费为主、拍卖为辅,主要采用基于行业碳排放绩效基准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

  碳排放配额履约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审核排放量的配额(CEA)或抵消量(CCER),履约是碳市场交易履约周期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重点排放单位主要通过自身减排、购买配额、购买抵消信用抵消自身排放三种方式控制碳排放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相等或接近,并按实际碳排放量清缴配额。目前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履约的年度为2019-2020年度,履约完成率为99.5%,运行健康有序,碳价稳中有升。

  随着全国碳市场的逐渐成熟,相应的制度规则也将进一步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的设定将适度收紧。我们认为,随着覆盖行业的逐步纳入,未来配额总量也随之增加到接近全国碳排放量值,全国碳市场将从基于强度减排的总量设定方式逐步过渡向基于总量减排的方式,助力我国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风险关注

  1.履约期临近导致市场活跃度突然提升;

  2.碳市场配额总量先扩大再逐年收缩;

  3.分配方式改变讲导致碳价随之改变。

  一、碳排放配额总量与分配

  全国碳市场能够长足有效发展取决于“政策严,数据准,市场活”三个方面,其核心原理是配额的总量与交易,而配额的总量是政府一定时间跨度内发放配额数量的上限,所覆盖的排放源对全国碳减排贡献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碳市场限制了配额总量,并为此设立了交易市场,因此每个配额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即碳价),总量设定越严格也意味着可分配配额的绝对数量越少,体现为配额稀缺程度高、碳价高、企业控排成本高,有违我国以低成本实现“双碳”愿景而设立碳市场的初衷,因而碳排放配额总量与分配方式至关重要。

  1.配额总量

  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而配额总量的确定方法通常有以下两类:

  1)自上而下法,又称绝对总量法,一开始就对重点排放单位可获得配额总量的上限进行设定,便于监管机构进行管理、便于相应市场参与者对总量更好地把控;

  2)自下而上法,又称强度总量、相对总量法,即对每单位产出或投入所发放的配额数量进行设定,然后加总得到碳交易体系的配额总量上限。这个配额总量随着整个经济体减排目标性质、政策制定者限制排放决心、未来经济增长不确定水平、数据可得性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便于与其他碳市场进行衔接。

  图1配额总量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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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海良时期货研究所

  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建成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都是基于“自上而下”法确定配额总量的碳市场,拥有预先设定的碳排放总量,而我国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总量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确定:

  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前一年的实际产出量、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以及碳排放基准值对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进行核定;

  2)核定后由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加总,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

  3)将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再进行加总,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

  图2配额总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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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国海良时期货研究所

  由此可见,运行初期的全国碳市场是一个基于强度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发达国家现有碳市场的总量控制和交易(即Cap and Trade)体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碳市场的配额总量与覆盖范围、减排目标、未来经济增长率等因素都息息相关。以初期的欧盟碳市场为例,由于市场设计者高估了所覆盖行业的经济增长速率,导致实际的碳排放量远远不及预先设定的配额总量,在没有及时调整配额总量之前欧盟碳市场始终成效不佳。

  反观我国,2021年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总量设定考虑了各省、市、自治区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在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碳排放核查结果进行筛选确定,配额总量约为45亿吨,约占我国全年碳排放量的40%,随着碳市场的不断成熟壮大还将纳入新的高排放高耗能行业。

  全国碳市场是结合了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既是一个多行业、可交易的碳排放绩效基准,还具有可预估的、灵活的、不固定的总量,且在控制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碳排放之外还考虑了电力和与热力环节涉及的间接碳排放。这也是我国立足于实际国情,从帮助国家及地方以最低成本实现碳减排这一角度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方案进行了设计与改进的结果。

  2.配额分配

  配额总量确定之后,就需要对配额进行分配。对重点排放单位而言,碳排放配额分配是交易制度中与其联系最紧密的环节,直接决定了参与碳市场的成本,影响了产量的设定、投资地点的布局以及碳成本转接到消费者的路径选择等方面的决策。因此,碳市场配额分配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通过碳市场减排的成本。

  因此,政策制定者在确定配额分配方法时会从碳市场平稳过渡至下一阶段、降低碳泄漏风险、低成本实现碳减排、增加公共资金、等方面综合考虑后再形成具体可实施的方案。放眼全球来看,目前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一般有免费分配与有偿分配两种。

  图3配额与CCER的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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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碳排放权网,国海良时期货研究所

  其中,免费分配法可分为历史排放法与行业基准值法,有偿分配法又可分为拍卖法与固定价格法。

  历史排放法是指以重点排放单位历年平均碳排放数据为依据进行配额发放,是一种便于碳市场平稳过渡的有效方式。由于该方法不考虑重点排放单位具体生产情况,如果配额分配水平没有随着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进行调整,企业极有可能通过减产而非提升低碳技术达成减排。

  行业基准法简称“基准法”,是指基于行业碳排放绩效基准配额分配方法,重点排放单位或单位可获得的碳排放配额EA等于重点排放单位或单位所属行业的碳排放基准值B(近似于行业内每生产一单位产品的碳排放水平)与排放企业或单位的实际活动水平C(近似于企业实际产量)相乘得到,写作公式可以表示为EA=B*C,随着碳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基准值设定将会越来越严格,重点排放单位获得的配额量也会减少。该方法适用于生产流程及产品样式规模标准化的行业,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分配方式。

  表1免费分配法比较

  分配方法

  历史强度法

  行业基准线法

  定义

  基于企业的历史生产排放数据,计算其单位产品的排放情况,以此为基数逐年下降

  参考行业整体排放数据水平,设置排放强度,并根据该基准发放配额

  优点

  排放量可随着产品产量的变化而调整,督促企业进行自身的节能减排

  既可以保障配额的分配可随着产品产量的变化而调整,又可以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缺点

  存在鞭打快牛的情况。由于企业产品也会随着市场情况而变化,因此即使和自己比,也存在产品不一致而无法比较的情况

  生产流程差异较大的行业无法采用

  数据来源:北极星发电网,国海良时期货研究所

  拍卖法是指各个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竞价,出价高者得到相应的配额,企业拍卖所得的配额可以到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这种方式能够抬高碳价、奖励减排先行者、贡献公共收入新的增长点,但对于碳泄露防范效果并不明显。

  固定价格法是指重点排放单位以政府规定的固定价格购买配额,这种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有利于避免碳价大起大落,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价格信号、市场预期和资金流向,也给予了重点排放单位更充分的时间进行适应和调整。

  单一的分配方式有利有弊,绝大多数碳市场采用两种或以上方式进行分配。目前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现有碳市场中的电力行业则将拍卖作为主要的分配模式,相应的碳价也更高。

  我国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方式采用的是“以基准线法为主,单位产品排放量优于基准线的,生产产品数量与所获配额量成正比;劣于基准线的,需要加大投资实现单位产品的排放量优于基准线,否则每生产一单位产品都要向市场购买碳排放权,抑或最终退出市场。只有热电联产等特殊行业,仍将阶段性地实施碳强度法,但最终目标还是要统一实行基准线法”的免费为主、拍卖为辅,主要采用基于行业碳排放绩效基准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

  碳排放配额的核定与分配方案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协同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进行确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这一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目前,由于全国碳市场起步时间较为短暂,免费分配的配额量为100%,有偿分配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

  图4配额分配方案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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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国海良时期货研究所

  但由于重点排放单位当年的碳排放数据需要经过第三方机构核查之后才能得到,因此一般到第二年的3-4月份才能上报,而本年度分配的配额量需要以当年的碳排放数据为依据,因此全国碳市场采取“预分配+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配额发放。以2021.1.1-2021.12.31这一完整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发放为例,以重点排放单位2020年全年的产量为参考预先分配70%的配额用于2021年度的交易,在2022年对2021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产量进行计算得出最终配额量,与已发配额进行对比后多退少补,配额的分配与多退少补均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划转。

  二、碳排放配额履约

  碳排放配额履约是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排放单位以通过审核的结果为依据与所获配额量进行比较,配额盈余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获利或是留待下年继续使用,配额不足的企业则需要通过在市场上购买进行补足,最终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审核排放量的配额(CEA)或抵消量(CCER)。

  • 履约周期

  •   履约是碳市场交易履约周期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交易履约周期始于配额分配,终于配额清缴,通常被设定为一年,履约期内体系制定者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配额使用方案,兼顾降低减排成本与加强减排效果,促成履约。强力有效的履约制度在碳市场中起到支柱作用,能够敦促市场参与者履行自身应尽义务、确保市场监管者把握市场实施情况。

      图5碳市场交易履约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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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国海良时期货研究所

      目前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履约的年度为2019-2020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市场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12月31日收盘价54.22元/吨,较7月16日首日开盘价上涨13%,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

      随着第一个履约周期工作的顺利结束、第二个履约周期也随之开启。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配额履约工作的三个时间节点:

      1.2022年3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对2021年度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并编制排放报告,此外还需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

      2.2022年3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碳排放信息;

      3.2022年6月30日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

      2.履约清缴

      目前碳市场建设、运行管理、配额清缴公布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而具体的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对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并处罚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重点排放单位。

      图6碳市场主要履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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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碳交易网,国海良时期货研究所

      对于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而言,提交与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完成减排义务、在碳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主要履约目标可分为按主管部门规定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在规定时间提交碳排放数据相关报告、按要求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在履约期内及时完成配额清缴、通过自身减排或通过市场上购买配额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配额目标、尽可能减低履约成本6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履约管理工作开展也重点针对这6个方面加强管理。

      图7重点排放单位常用履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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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清华大学,国海良时期货研究所

      重点排放单位主要通过自身减排、购买配额、购买抵消信用抵消自身排放三种方式控制碳排放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相等或接近,并按实际碳排放量清缴配额,三种配额履约方式的优势有所不同,重点排放单位一般按照自身的经济条件、技术水平进行灵活选用。

      自身减排通常是指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提高生产设备的效率、提升自身产量、降低碳排放水平。但由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技术的提升并不能无限降低排放水平,在下降到一定程度后,技术提升的成本将超过能获得的收益,重点排放单位就会选择其他成本更低的方式。

      购买配额是指从配额盈余的一方手中购买满足自身排放量的要求。假使忽略持有成本和配额总量限制,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完全可以通过购买配额冲抵自身排放量完成履约。

      购买抵消信用抵消自身排放是指购买碳市场中未覆盖到的主体开展减排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例如某小型火电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成为水力发电,项目成功减排20万吨。那么这20万吨就可以出售给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履约,且由于价格通常低于配额,这一方式的履约成本更低,但由于我国试点地区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均对抵消信用的抵消比例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该方式仅作为完成配额履约的一种有效补充。

      在《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中,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这7个重点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

      随着全国碳市场的逐渐成熟,相应的制度规则也将进一步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的设定将适度收紧。我们认为,随着覆盖行业的逐步纳入,未来配额总量也随之增加到接近全国碳排放量值,全国碳市场将从基于强度减排的总量设定方式逐步过渡向基于总量减排的方式。

      由于配额供求关系、碳价形成等直接受到碳减排目标确定方式的影响,在双碳目标下,我国的减排力度将逐步增强,诸如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有效性等方面将不断完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强化,助力我国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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